近日,在沈陽市人大常委會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了解到, 《沈陽市民用建筑供熱用熱管理條例》 (以下簡稱《條例》)將于今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稐l例》設六章,共四十四條,對百姓關注的供暖不達標等問題索賠有了法律依據。
據了解,由于體制性、機制性、歷史性、技術性等問題的存在與制約,由供熱質量引發的供熱用熱矛盾仍然大量存在,通過地方立法,調整供熱用熱雙方的社會關系,規范供熱用熱行為,維護供熱用熱雙方的合法權益,保證供熱質量,保障供熱安全非常必要。今年6月29日,沈陽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審議通過了該《條例》,7月29日,遼寧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批準了該《條例》的實施。之前雖然沈陽市也對供暖的相關問題有過要求,但是并沒有上升到地方立法層面。
一、不到18℃將獲賠償
《條例》規定,供熱單位應提前做好供熱準備,在供熱期內,應當保證用熱戶的臥室、起居室(廳)溫度不低于18℃,達不到標準的,供熱單位應當按規定給予用熱戶賠償。主管部門將收取供暖單位的供熱保證金,一旦出現供熱不達標時,供熱保證金將用于對市民的賠償。
二、明確搶修時限
對發生設備事故停止供熱的情況,《條例》也有了明確的要求:供熱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時限進行搶修。一般事故的搶修時限為6小時,較大事故為24小時,重大事故為72小時,沒有及時搶修、給用熱戶造成損失的,要依法予以賠償!稐l例》中還規定,針對有的供熱單位沒有能力保障安全穩定供熱,嚴重影響群眾公共利益的問題,供熱用熱主管部門將委托符合條件的供熱單位,對該供熱單位的供熱設備實施應急接管,從而保障廣大群眾的冬季供暖要求。
三、規范用熱戶行為
《條例》對于用熱戶的行為有了更加詳細的規范,如果熱用戶出現以下行為,造成自家室內溫度達不到標準的,要自行承擔責任;造成其他用熱戶溫度達不到標準的,應當承當相應的民事責任。1、擅自改動室內采暖設施;2、安裝放水閥、循環閥;3、擅自調節、移動、拆除供熱閥門及鉛封、計量器具等;4、排放和取用供熱設施內的熱水或者蒸汽;5、阻礙供熱單位對供熱設施進行維護、管理;6、其他影響供熱系統正常運行和其他用熱戶用熱質量。
據了解,沈陽市人大常委會將會加強對《條例》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督促有關部門認真貫徹執行《條例》。